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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验收督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16 浏览次数:5619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施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令)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琼农字〔2010〕114号、QSF-2010-350005),规范我省兽药 GSP现场检查验收督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验收督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验收督查办法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令)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琼农字〔2010〕114号、QSF-2010-350005),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实施
(一)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二)省农业厅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海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三)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组织协调试点市县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
(四)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兽药GSP检查员
(一)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二)兽药GSP检查员必须熟悉并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兽药GSP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或其他从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兽医、兽药等专业人员。
(三)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农业厅组织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海南省农业厅发放《海南省兽药GSP检查员证》,并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四)省农业厅负责兽药GSP检查员培训工作,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
(五)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