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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验收督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16 浏览次数:5616
(六)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被检查企业及社会的共同监督。
三、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
2、企业法人下属的兽药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实体。
(二)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海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成立的兽药经营企业除外);
2、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3、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
4、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与兽药记录样表目录;
7、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情况报告;
8、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企业,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三)企业填报的《海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详实、准确,不能隐瞒和谎报。
(四)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等资料报所在地的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申请书等资料,所在地的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农业厅。
(五)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上报检查验收申请书等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并填写受理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检查验收企业。
(六)审查中对检查验收申请书等资料中有疑问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企业,要求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未补充有关资料的,予以退审。
(七)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农业厅,7个工作日内由省农业厅按照“同地回避、专业搭配、实行保密”的原则,从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以上(含3名)兽药GSP检查员组成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