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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验收督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16 浏览次数:5614
四、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在现场检查前,应通知被检查企业和企业所在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组到达现场后,向被检查企业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检查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宣布检查纪律,确认检查范围等。
(二)对同一辖区内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抽查:
1、兽药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数量以30%的比例抽查;
2、兽药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10家的,按照3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10家的,按15%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5家。
(三)检查组应对照《海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准确、全面地查验企业相关情况,并逐条记录。发现问题应认真核对,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取证。
(四)检查员对所负责的检查项目进行记录和汇总,检查组根据检查标准对现场检查项目进行评定,并填写“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评定结果,由检查组成员提出意见,检查组组长拟定检查验收报告,提出检查项目缺陷,并作出是否推荐该企业为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企业的结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全体通过。检查组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回避。
(六)检查组向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通报检查验收情况,检查组出具的检查验收报告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七)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论如有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和解释,必要时可重新核对。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八)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在3日内将检查验收报告、相关资料及有关异议的记录资料等装袋贴封,上报被检查验收企业所在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15日内将通过兽药GSP企业情况综合上报海南省农业厅备案。
(九)省农业厅可视实际情况派员监督检查验收工作。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选派1—2名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工作。
五、审批与公告
(一)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决定是否对被检查验收兽药GSP企业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
(二)通过现场检查验收的兽药GSP企业,应在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