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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验收督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16 浏览次数:5615
(三)对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集中予以公告,企业取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检查验收的申请,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审核,对复查审核合格的经营企业予以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3个月后,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六、监督检查
(一)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已通过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GSP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以确认企业是否保持符合兽药GSP检查验收标准、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备案。
(二)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GSP企业,如果在有效期内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1、兽药批发企业和兽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2、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3、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按新增门店数量的50%抽查,但应不少于3家;新增门店数少于3家的,逐家检查。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责成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的企业,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兽药GSP验收合格资格,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四)对撤销兽药GSP验收合格资格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如再次申请检查验收,需在公布撤销GSP验收合格资格和超过有效期之日起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五)省农业厅组织兽药GSP督查组对各市、县已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随意降低准入条件、弄虚作假、涂改检查结论报告或庇护违法违规企业取得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资格的,将依